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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操作死亡的工伤处理

2009-08-21王玉震

劳动保护 2009年7期
关键词:木板工伤保险工伤

石 瑛 王玉震

违章操作断送性命

近年来,城市建筑业蓬勃发展,一栋栋耸立的高楼无不倾注着建筑施工人员的心血,无论是刮风下雨,还是酷暑严寒,每一个建筑工地上都能看到他们辛劳的身影,而每完成一栋大楼的主体施工,对施工人员都是一次鼓励。

周善君从事建筑施工工作已有多年,由于勤奋好学,他在北京市安华里小区的楼盘建设中成为了架子工的领班。2008年12月2日,岁末将至,安华里小区的一栋新楼也即将竣工,年仅33岁的周善君不禁暗喜,这是他当领班后第一栋大楼的落成,里面倾注了他和工友们辛勤的努力和汗水,眼下就要将脚手架和木板拆除。按照规章要求,高层的木板应该通过电梯送往地面,但周善君觉得那样很费时间。他灵机一动,想出了一个自认为既省事又省时的“高招”。他要求工友们把6层以下的木板拆除后直接从每层的外面往地上扔,把6层以上的木板拆除后通过电梯送往地面。

2008年12月2日下午1点,由周善君指挥着,开始了拆除脚手架和木板的工作。为防止木板伤及施工现场的来往行人,周善君和另外一个工友站在大楼下面的东西两头把守。“咔嚓”一声巨响,第一块木板落地,溅起了一些碎石和木板碎片;又是“咔嚓”一声,第二块木板落地,木板被摔劈的碎片弹起飞溅得很远……周善君暗自得意,认为过不了多久就可以大功告成了。可万万没有想到,就在第三块木板被扔下来的瞬间,悲剧发生了——木板落地溅起的一块碎片直奔周善君,周善君急于躲闪,却没注意到脚下的石头,一下子被绊倒并重重地摔在石头上,顿时脑浆流出,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人们无限感慨,楼房竣工本来是一件值得庆贺的事,却发生了这样的悲剧,作为现场指挥的周善君,明知自己是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却为图一时省事,陪上了自己的性命。

事故后的悲痛

当时,现场的人都惊呆了,刚才还是一个活生生的指挥人员,瞬间就成了躺在地上的尸体。工友们跑来了,项目经理也来了,大家站在那里一时不知所措,一位保安人员拨打了“120”,随后,急救车把周善君送往了医院。

悲剧发生后,项目部立即将事故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并通知了周善君的亲属。在这起事故中,周善君负有直接责任,按照“三不放过”原则,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立刻召集各建设项目部的经理,在工地召开现场会,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同时安排处理周善君的善后事宜。

周善君的家乡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妻子是一名小学教师,她接到通知后没敢和家人说实话,借口到外地开会,把上小学的儿子留给公公和婆婆照料,自己强忍着悲痛赶到了丈夫工作的公司。当了解事故的真实情况后,她没有向公司提什么要求,只是在心底深深地藏着对丈夫的爱,并对丈夫因违章操作而酿成大祸感到悲伤。她独自一人暗暗流泪,不知道回家后怎么向公公和婆婆交代,更担心不到10岁的儿子再也见不到爸爸,由此给幼小的心灵造成创伤。她没有心思多待几天,按照公司的安排处理完后事,就带着公司给的2万元钱和周善君的骨灰回到了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是否认定因工死亡

关于周善君的善后处理工作,在与其妻子的商谈过程中并没有出现什么周折,但在公司内部却掀起了一场“是否按照因工死亡给予待遇”的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周善君的死亡属于因工死亡,因为他是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理应给予因工死亡待遇;另一种观点认为周善君违章指挥在先,为了躲闪溅起的碎片,自己没注意脚下,才会绊倒在石头上,脑部受伤导致死亡,不属于因工死亡,而且公司已经给周善君的妻子2万元钱,比一般老同志去世的丧葬费还高很多。

按说事情都处理完了还会有什么争议呢,实际上公司针对周善君的善后处理,当时只是为了尽快火化安抚家属,并没有对周善君的死亡性质作出结论。因为公司知道是否按工伤处理,事后再论要比一开始就争论有利于善后工作的开展。如果一开始就在是否按工伤处理的问题上进行探讨,把家属的情绪激化,很难进行安抚,所以一开始公司并没有向周善君的妻子提及是否按工伤处理的问题,但过后必须要搞清楚,这也体现了公司对每一位职工负责任的态度。那么,违章指挥发生事故,造成本人伤亡,究竟能否按工伤处理呢?在两种观点交锋的关键时刻,有人提出应该看看《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的学习,大家意识到应该弄清楚几个问题:第一,是不是工伤,最终作出结论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而不是用人单位,所以单位争论的结果并不能起到什么作用;第二,为了准确把握工伤认定的条件,学习讨论是有必要的,但不能作为决策的手段,而是应该在规定的时限内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只要如实地反映事故经过,就能得到最终的结论;第三,只要符合“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伤害的伤亡,不是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醉酒、自残、自杀行为造成的,都属于工伤。违章指挥造成的本人伤害并不影响其工伤性质,因为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无论职工有无过错,都需要由用人单位通过其社会统筹形成的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待遇支付的责任,工伤职工都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待遇支付

通过讨论和学习,大家的思路逐渐清晰,这时已经是2008年12月20日,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申报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只有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公司劳资部门抓紧整理申报材料,并于12月25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对周善君的死因进行了核实,并于2009年1月9日作出了最终结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周善君为因工死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周善君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送到了公司和周善君生前的住所,周善君的妻子接到工伤认定通知书后,立即打电话给公司领导询问是怎么回事。公司领导告诉她,公司劳资部门给周善君申报了工伤,现已被认定他是因工死亡,目前正在起草相关文书,需要家属提供家庭成员的证明资料,希望她在接到相关通知后,按照要求提供,以便公司去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工伤待遇的审批手续。随后,周善君的妻子按照公司劳资部门的要求将儿子的证明材料及时邮寄给了周善君生前所在的公司。

公司劳资部门携带所有申报材料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工伤待遇的审批手续,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核准了周善君的因工死亡待遇和儿子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从此,周善君的儿子每月都可以领取到几百元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直到年满18周岁为止;对于周善君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公司扣除了先前垫付和支付的部分后,又将10万元邮寄给了周善君的妻子。

汲取的教训

事后全公司对这起事故进行了总结,提出了杜绝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一是要把操作规程落到实处。这起事故之所以会发生,就是操作人员没有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自以为创造了走捷径的程序,却是一条断送生命的绝路。

二是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要真正起到管理的作用。如果安全管理人员随时在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会大大减少。

三是安全教育要增加以案学法的内容。通过一桩桩血的教训归纳出来的各项规定,能使一线操作人员深刻了解法规和操作规程的用意,从而学以致用、自觉遵守。

四是善后处理的方式可以灵活借鉴。稳妥与和谐是处理一切事故的第一要务,这次事故的善后处理既体现了公司的诚信,又快速地解决了安抚家属的工作,值得借鉴。

编辑林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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