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官员同问责”是必然的
2009-08-21李静睿
劳动保护 2009年7期
李静睿
5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3个文件,其中尤以首次将党政官员同时纳入问责范围引人关注。

5月26日,国家安监总局公布国务院对5起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批复,对169名事故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铁道部部长刘志军给予记过处分。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有哪些制度突破?被问责官员“低调复出”的问题怎么规范?如何追究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用人不当之责?
中央集中处理5起生产安全事故,是为新规定预热
新京报:问责制度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林:从严格意义上说,早在战争年代根据地时期起,就有问责制度。在出现重大事故或事件之后,有关部门都要对当事人或主管干部进行责任追究。新中国成立后,在重大事故发生时对于官员的问责一直没有停止过。比如1979年,当时的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勘探局“渤海2号”出事,死了72个人,石油部长的职务随后被解除。1987年大兴安岭大火,当时的林业部正副部长都被撤职。
但是总的来说,此前的问责一方面涉及的官员不多,另一方面大部分是按行政规定处罚官员,基本没有“引咎辞职”这个概念。
但是从“非典”开始,问责作为一种制度开始不断被学界和舆论界热议,官方也给予了很积极的回应。在孟学农、张文康被免职的时候,可能大家还觉得很新鲜,但是后来重庆开县井喷事故、松花江污染事件的问责力度都比较大,尤其是党的十七大之后明显加强,应该说三鹿奶粉事件、瓮安事件这些关注度很高的事件的问责,从形式上看都是比较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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