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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与会员单位的法律关系

2009-08-20李晓君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6期
关键词:会员单位法律关系

李晓君

摘要我国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监管,按照不同权力来源,分为自律监管和他律监管两个部分。本文分别从自律监管和他律监管两个角度,对我国证券交易所与其会员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

关键词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

一、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自律监管

自律监管是证券交易所基于其会员的同意而进行的监管,因此,我们可以将证券经营机构加入证券交易所的行为理解为,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所建立民事契约的行为。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在成立之后,新的证券经营机构需要通过加入行为取得会员资格。因此,该加入行为的有效成立应当以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之间相互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为前提。证券经营机构取得会员资格后,即享有出席会员大会行使表决权以及利用证券交易所设施进行交易的权利,相应地,也负有遵守证券交易所规章制度、接受交易所自律性监管的义务;证券交易所在享有收取会员费等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为证券经营机构提供交易场所并维护交易所秩序的义务。

在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监管工作中,其对会员交易行为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对会员席位的实时监控实现的。所谓席位,是指证券交易所向会员和特别会员提供的、设置在交易大厅的用于报盘交易的终端,或者用于交易的电脑远程通讯端口。一般前者称为有形席位,后者称为无形席位。会员购买交易席位,必须向证券交易所一次性交纳一定数额的席位费,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在每一年度交纳席位管理费。席位的使用限于交易所批准的交易业务,未经交易所许可不得进行其它业务。有关席位的申请开通、更名、转让及中止等事项,均需按照交易所的内部规则进行。席位管理在交易所对会员的监管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对交易所自律监管体系的有效运作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二、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他律监管

随着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的部分行政化,逐渐形成了其对会员的行政性监管职能。证券交易所的行政化是以整个行业组织的行政化为背景的。行业组织行政化的过程即是行政分权的过程,所谓行政分权,是把原本属于政府的部分行政权力分给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去行使,以减轻政府的行政负担,同时也为了能够更加充分地运用非官方或半官方组织所拥有的雄厚的社会资源,以更好地完成某一方面的行政任务。也就是说,由于现代社会的发展在客观上要求政府的行政活动必须以服务与授益为主要内容,以促进公共利益、增进社会福利。这种服务性或授益性行政,与以前政府突出强调的秩序或安全行政比较而言,更适宜由非政府组织来组织,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因而更具简便性和温和性。同时,随着科学技术迅速发展,新型社会事务层出不穷,使得行政管理内容也日益专业化、复杂化和技术化。在这种条件下,政府监管部门向证券交易所分权就势在必行,出于适应市场监管的需要和提高证券监管质量、效率的考虑,行政机关不得不将这些事务转移给更为专业的非政府组织去完成。在这样的背景下,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的行政化也就应运而生。

既然政府监管的分权带来了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的行政化。政府又是如何实现这种分权的呢?或者说,证券交易所是通过什么样的法律形式取得对其会员进行行政监管权力的呢?我们知道,根据行政法的相关理论,行政分权可以通过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两种方式来实现。所谓行政授权,是指通过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原由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转移给非行政机关的其他社会组织行使;所谓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将原由其行使的权力委托给其他社会组织行使。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被授权的组织可以以a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而被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依照上述理论解释,证券交易所同样可以通过政府证券监管部门行政授权或者行政委托的方式取得对其会员进行行政性监管的权力。

三、自律监管与他律监管的关系协调

证券交易所对其会员基于交易所内部规则所进行的自律监管,作为早期证券市场的主要监管力量,在行政权力介入证券市场之前已经长期存在,并且对早期证券市场的发展发挥了实质性的推动作用。但是,自20世纪30年代世界性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各国政府纷纷以专门监管机构的形式介入证券市场的监管。这样,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证券交易所根据行政授权或者政府的委托,逐渐承担起对会员进行行政监管的职责。尽管如此,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空间并未因行政监管职能的挤压而崩塌,而是仍然在其原有范围内发挥着作用。

证券交易所逐渐形成了当前以美国的证券监管为代表的,包含自律和他律双重监管职能的较完整监管体系。证券交易所根据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对会员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监管,同时,依据其内部自治规则,对会员的资格及交易设施的使用等事项实施自律监管。两者在各自的监管领域和范围内发挥作用,各得其所,并行不悖。但同时,两者之间也逐渐呈现出互相吸收和融合的趋势:一方面,证券交易所的章程和内部规则通过事先报政府监管部门备案或批准的方式获得官方的认可和支持,从而形成对其会员的法定强制力和约束力;另一方面,政府监管部门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也常常直接采纳证券交易所章程和规则中的某些规定,或者将对这些规则规定内容的充分考量,作为其作出相关决策的依据和基础。

(作者单位:北京博雅新港资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曾清汉.证券交易所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经济论坛.2004年第15期.

[2]傅强.证券交易所监管上市公司的国际比较.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十二期联合研究计划项目.2005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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