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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精神病鉴定程序应由谁来启动

2009-08-17曹建华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9年7期
关键词:司法机关司法鉴定精神病

曹建华

基本案情

2007年1月27日下午,被告人王某以给吃水果糖为由,将本乡王湾组四岁女孩黄某诱骗至本组东头的稻场强奸。案发后侦查机关迅速查清犯罪事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该案在法院庭审中,被告人的辩护人突然提出被告人有精神病,要求作精神病司法鉴定。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审判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9条规定,认为审判机关只有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权利,无直接委托鉴定权,要求退回公诉机关或侦查机关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

第二种意见: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则认为该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行为举止、言谈等方面均没有出现精神病迹象,不需要作精神病司法鉴定;且该被告人是在开庭审判阶段提出鉴定,应由审判机关作出是否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退回公诉和侦查机关作精神病司法鉴定于法无据。

评析意见

(一)现阶段精神病司法鉴定启动存在以下问题

1.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主体不确定。

2.仅赋予当事人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申请权。

3.对申请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审查不规范。

(二)司法建议及处理结果

1.明确司法机关是精神病司法鉴定启动的主体。根据我国人口多,犯罪量较大的情况,如果对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一律进行鉴定,不仅鉴定机构不堪重负,也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因此,增加对精神病司法鉴定启动审查是十分必要的。根据实践中比较成熟的作法,应明确规定侦查、公诉、审判机关在诉讼阶段都有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启动权。至于是否启动,应由各机关根据案情及当事人申请审查判断。

2.规范司法机关初步审查方法和手段。在办理具体案件中由专业人员对所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需做精神病司法鉴定进行审查不仅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实践中多数是由办案人员根据自身办案经验、法学知识水平及基本医学常识来审查判断是否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具体规定办案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1)有精神病史或家族史;(2)作案手段离奇;(3)作案手段特别残忍;(4)是否具有自我保护意识;(5)作案时出现幻觉或妄想等。

3.明确精神病司法鉴定审查程序。一是建立备案审查制。办案人员提出要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形成书面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和院长、检察长、局长备审。二是建立书面答复制。对犯罪嫌疑人家属、辩护律师提出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审查后必须以书面形式答复,并将审查理由、证据等告知当事人。三是审查复核。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审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要求复核,司法机关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另行指派专人审查。

具体到本案,处理结果是公诉机关经过与合议庭沟通、协商,从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累出发,最终由审判机关联系到一家市级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确认被告人没有精神病症状,审判机关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

点点评:精神病司法鉴定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重要的一环,在司法过程中本应得到重视,然而现实中却存在许多问题。本案例反映了在现有法治环境下实践中的一种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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