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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用权的保护

2009-08-13陈璐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09年4期

陈 璐

摘要:个人信用权属于民事主体人格权,是指个人对自身的信用表现获得客观、公正评价并因此得到公正信用待遇的权利。信用于个人、信用经济于社会的重要意义以及个人信用利益所受的现实侵犯,要求法律为信用权提供有力保护。确立信用权的独立人格权地位、完善征信法律制度,以及健全侵害信用权的民事救济措施,是改善信用权法制环境的三个重要环节。

关键词:信用征集;信用权;人格权

中图分类号:D9922.28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217(2009)04-0125-04

一、个人信用权:内涵与保护现状

(一)个人信用权的内涵

个人信用权是指自然人对自身的信用表现获得客观、公正评价并因此得到公正信用待遇的权利。信用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于信用评价的保有和维护,二是信用待遇的取得和利用,三是禁止他人非法侵犯其信用评价和信用待遇。

信用权属于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主要依据是:第一,信用评价对于市场主体具有生命线的意义和作用,信用已成为经济人格。第二,传统的财产利益属性并不契合信用的特点,财产利益保护法律体系无法有效调整信用制度。第三,信用评价对主体经济利益的影响并不能改变信用乃人格利益的本质。人格利益具有多层次性,民事主体利用人格权客体带来的经济利益本身实为人格利益的构成要素,而不构成抹杀人格利益性质的理由。信用利益内涵的丰富性正是其人格利益属性的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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