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禁止准入区”为切入点推行生态补偿机制
2009-08-04郑道福金洁徐建海詹卫军高晓洁
绿色中国 2009年1期
郑道福 金 洁 徐建海 詹卫军 高晓洁
“以禁止准入区为切入点”的含义
传统发展模式中,生态环境价值往往不被考虑,导致“环境无价、资源低价、商品高价”,资源开发者往往把开发造成生态破坏的外部不经济性转嫁给社会。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是缓解和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浙江省乐清市以“禁止准入区”为切入点,在推行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方面展开新的成功的探索,并取得阶段性的成果。
2006年以来,乐清市生态办、发改局、环保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就对乐清市开展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做了大量的尝试性和探索性的工作。2008年,乐清市人民政府综合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出台了《关于对乐清市生态环境功能禁止准入区实行生态补偿的通知》。根据《乐清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乐清市划分为禁止准入区、限制准入区、优化准入区和重点准入区等四类区域。
禁止准入区是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环境极敏感、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也是对维护区域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的地区。禁止准入区内禁止建设任何与其主要生态服务功能无关的项目,但在该区域的乡镇群众多年来直接或间接牺牲了一定的经济利益和发展机会。按照“谁保护、谁受益”和多元筹资、定向补偿的原则,对该区域内的或与该区域相关的生态建设项目给予优先安排、重点支持,给予生态保护投资者一个长期比较稳定的回报,进一步提高该区域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积极性,这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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