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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消费者撤回权制度

2009-08-04刘青文

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 2009年4期
关键词:经营者消费者

刘青文

内容提要:德国的消费者撤回权是指消费者订立特定的消费者合同之后,在一定期间内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订立的合同表示后悔,并通过撤回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使该合同归于无效的权利。它本质上属于形成权,但又不同于其他形成权,是在前提条件和法律后果上比较特殊的法定解除权。赋予消费者在缔结特定合同后享有撤回权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保护消费者的需要,在我国建立这一制度势所必然,但这一制度的建立必须以消费者概念和消费者合同概念的确立为前提条件。

关键词:消费者撤回权退回权形成权消费者合同

中图分类号:D9516·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369(2009)4-0112-05

德国并不像中国一样存在一个统一的消费者保护法典。在德国新债法于2002年1月1日生效之前,德国的消费者保护法主要由以下单行法构成:《上门交易及类似行为的撤回法》(HaustuerWG,以下简称“上门交易法”)、《产品瑕疵责任法》(ProdHaftG)、《一般交易条款法》(AGBG)、《消费者信贷法》(VerbrE,以下简称“信贷法”)、《远程教学法》(FemUSG)、《部分时间转让住房使用权法》(TzWrG,以下简称“转让居住权法”)、《远程销售合同法》(FemAbsG)。而在德国新债法生效之后,这些单行法大多数都被吸纳、统一到了新债法当中。因此,本文所称的德国消费者保护法,系对散见于新债法(当然也是新的德国民法典)当中的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条款和部分单行法的一个统称。撤回权制度作为最近三十多年德国消费者保护法当中一个重要的立法现象,尤其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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