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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对企业的影响

2009-07-30李国强

财经界·下旬刊 2009年7期
关键词:增值税影响

李国强

摘要:本文结合再生资源增值税出台的背景,结合政策的具体内容,系统分析了其对企业的影响,并就如何应对这一政策调整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再生资源 增值税 影响

一、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出台的背景

长期以来,我国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一直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从2001年开始,国家对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其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下环节企业(限于利用废旧物资作原料的生产企业即利废企业)的扣税凭证,按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但有关人士认为,在上环节免税、下环节扣税的做法,违背了增值税“征税抵扣、免税不抵扣”的基本原理,并且由于在执行中难以对享受优惠政策的回收企业范围进行控制,从而极易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2002年国家取消了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特种行业许可管理后,出现了几个比较严重问题:第一,产废企业容易偷逃增值税;第二,利废企业存在虚增进项税额抵扣的利益驱动;第三,部分回收企业通过虚开发票非法牟利。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严重影响了回收行业的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

从以上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情况可以看出,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整对整个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产业都有直接的影响,作为一个系统的循环过程,相关方面在设计政策时也就不能单纯从税制角度考虑,而应结合再生资源相关行业特点,充分考虑政策的影响力,在此基础上实行更符合各方面利益的增值税调整方案。此次,我国对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正是基于上述考虑提出的。

二、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调整的内容

1、再生资源增值税调整的主要内容

(1)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单位或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3)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2、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满足的条件

适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第二,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和加工场地;第三,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第四,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三、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此次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对企业的影响主要可概况为三个方面。

1、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影响

(1)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税收负担明显加重

实施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后,由于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取消免税政策,改为先征后退,这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2009年在先征后退税款全部到位的情况下还要承担5.1%增值税收负担[17%×(1-70%)],再加上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政府性基金,实际负担将超过6%。这无疑会给企业资金运营带来一定的压力,导致企业用于增值税部分的成本有所提高。

(2)待退税金占用大量资金,短期难以回收

按照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的规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这使得企业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有大量待退税金被占用,形成资金滞留。根据资金的时间价值来考虑,这部分资金在退回时间上的滞后可以视为企业损失了一部分的资金。而从企业资金使用和周转方面来看,资金的滞留会影响到企业的资金运作,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资金风险。

(3)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规范性和财务人员能力要求更高

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规定,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恢复征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用废环节的生产企业按17%抵扣。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对再生资源流通企业代开虚开专用发票行为的控制力度,企业骗取国家退还税款行为得到了很大遏制,但是从企业角度来看,监管力度的加大迫使企业必须要保持自身行为的规范性,用于规范企业运营方面的成本投入将会扩大。并且由于新政策对增值税申报方面的手续要求更严格,这使得财务相关人员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必须考虑更多的因素,其工作量有所加大,工作难度也有所提高。

2、对再生资源生产企业的影响

实施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后,取消了再生资源10%的抵扣,改为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17%抵扣,这就意味着再生资源生产企业每购进100万,要比旧政策多抵扣7万元,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税负明显下降。但与此同时,企业在购货方面将面临更大的资金压力,并且由于链条机制的管理更为严格,企业相关税务管理工作的难度也有所加大。

3、对地方税收收入的影响

首先,新政策使企业利用再生资源的成本加大,企业很可能改用其他原材料进行生产,这样一来再生资源流通环节实现的税费金就不能达到预期水平;其次,新政策实行后,由于各地政府采取的扶持政策不一,如果一处再生资源公司的运营成本明显高于另一地,则资金雄厚信用良好的外地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会进入到具有大量用废利废企业的地区发展,致使该地企业大量的从外地再生资源公司购进废料进行生产,这样一来,增值税税源外流,相关税金就不会在本地实现,当地地方财政税收收入的实现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四、应对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的几点建议

1、加大对新政策的宣传力度

要通过各方面的力量向全社会宣传这一新政策。首先,要向广大纳税人特别是再生资源生产企业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政策宣传,促使其影响政策号召,不断加强自身内部财务和税务管理,规范企业在市场中的经营,使其更快的适应新政策,充分利用新政策的优惠条件为企业自身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其次,国家相关部门要配合新政策的出台,做好相关的辅助和推进工作。金融、工商、环保和公安等部门要在宣传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的同时,完善自身的工作流程,加大对相关辅助工作的推进力度,积极做好新政策实施的策应工作。第三,我国政府要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特别是财政和税务机关要在政策宣传的过程中,明确自身的地位,对政策进行全面的解读,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权衡利弊,不断完善相关具体规范和实施细则,促进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

2、地方政府要做好对再生资源利用的辅助工作

在新政策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成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专门负责结构,来对再生资源回收和利用的管理实行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引导当地企业进行税务申报等具体工作,协调再生资源企业在资格认定、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好税务筹划,最大限度的利用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来减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的资金运营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辅助中央政府做好税收退还,减少税款在国库的滞留时间。此外,由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与一般企业相比面临着更大的资金压力,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这一特点,减免地方政府性规费,以减少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负担。

3、完善审批工作,保证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要加强对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的管理力度,强化相关方面的服务意识,提高有关部门的办事效率,保证按时审批退税申请材料。对申请退税的企业,财政部门要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复审、终审工作,保证将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退税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参考文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J].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2008(12)

[2]马长春.完善适合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J].财会研究,2008(22)

[3]石庆年.最新纳税处理技巧与错弊分析[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1

[4]章程.国家出台资源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增值税政策[J].中国橡胶,2009(02)

[5]纳税筹划研究组.09最新增值税 营业税 消费税优惠政策[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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