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乡居民“同命不同价”现象的法律思考
2009-07-30刘杰
现代商贸工业 2009年9期
刘 杰
摘要:生命权的平等对待是对平等的最基本要求,死亡赔偿这一对生命权受侵犯的赔偿,正是我们需要宣扬平等精神的首要舞台。但我国目前的死亡赔偿标准却对城乡居民进行区别对待,从而造成“同命不同价”的现象。该标准存在包括违背法理精神、违背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死亡赔偿金性质定义不合理等缺陷。我国立法应以一种全新的带层次性的标准对死亡赔偿标准进行统一,通过层次性来同时体现对生命的同等对待以及对作为人的不同价值的区别对待,充分体现平等精神。
关键词: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同命不同价;死亡赔偿
中图分类号:D91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9-0228-03
1问题的提出
“人人生而平等”这一直是人类社会的期盼,然而现实却并非如此。理想与现实的背离使得“人人生而平等”成为长久以来人们争论的话题。在我国,关于这一话题的新一轮争论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法释2003》20号)(以下简称《解释》)所引起的。自《解释》施行以后人民法院依据这一解释对一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了相应的判决,而这些判决却越来越多的受到人们的质疑。
案例一:2005年12月15日,在重庆同一条街搭乘同一辆三轮车的3名花季少女同遭车祸丧生,但给其中是农村户口的一名少女的赔偿为5.07万元,而对两个城市户口的少女家庭的赔偿却为20余万元。
案例:2006年5月30日,震惊京城的艾绪强王府井劫杀的哥连撞9人造成3死6伤案,北京市二中院在民事赔偿判决中,同样都是死者家属,被撞死路人的家属获得赔偿金为45万余元,而被劫杀的出租车司机的家属获得的赔偿金却为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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