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产权制度创新思路
2009-07-30张慧田光
现代商贸工业 2009年9期
张 慧 田 光
摘要:农地产权制度是农村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是稳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经济秩序的根本因素。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社会主艾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却未能对产权主体的界定进行系统的考虑,而主要体现为对集体化生产方式的改革,由此导致产权主体多重化。因此认为,必须明确界定农村土地产权主体,国有永佃制是可行的一种制度安排。
关键词:农地;产权制度;国有永佃制
中图分类号:F293.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9-0226-02
1对现有农地产权制度的分析与评价
(1)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明晰,“所有者缺位”严重。
现有的农地产权制度是运行了近30年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在这一制度中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承包经营权归农户家庭所有。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在我国许多重要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但是,“集体”是指哪一级,法律规定较为含糊。如在《宪法》中,被笼统界定为集体所有;在《民法通则》中被界定为乡(镇)、村两级;而在《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则是乡(镇)、村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内涵着一种矛盾和冲突,集体是什么,边界不清楚。这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土地产权主体必然导致产权主体为争夺所有权而发生冲突,造成对农民土地产权的随意侵害,不利于农地产权的稳定,农民也形不成有效的、稳定的预期,不利于产权主体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短期行为之风盛行,必然降低农地产权制度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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