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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记:保护好您的银行卡密码

2009-07-29

蓝盾 2009年7期
关键词:李琳李辉出生日期

袁 梅

社会已经进入了“卡时代”。使用银行卡(又称信用卡)消费或存取款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从法院审结的各类案件上看,出现卡内存款丢失问题,主要就是由于不法分子得知了持卡人的银行卡密码,因为银行卡的密码如同钥匙,没有钥匙开不了锁,同样,没有密码,即使有银行卡也消费不了或取不出钱来。鉴于能够得知银行卡密码的,往往是持卡人的身边人,为此,请务必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密码。

案例一:轻信好友密码不设防

王茜和李琳是大学同学而且是室友,平时关系很好,甚至彼此还将许多个人隐私也毫不保留地告诉了对方,如王茜不但将银行卡密码告诉了李琳,而且还常让李琳帮助取款。2008年9月3日,准备取款开学注册的王茜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不见了,左找右找两个多小时后,银行卡又突然出现在了自己的书桌上。王茜感到不妙,立即查询得知,卡中的15000元现金已经不翼而飞。公安机关经调阅银行监控录像后,确认正系李琳所为。原来李琳返校时,携带的注册等费用均为现金,不料在火车上被盗,因无法向父母交待也怕父母责备,懊恼之中看见刚到的王茜及其丢在书桌上的银行卡,遂突生歹念,悄悄将卡攥在手中,偷偷分四次取款后,又将银行卡送了回去。

案例二:疏忽大意密码在卡后

要不是出自警察之口,李辉怎么也不会相信,盗窃自己银行卡内现金的竟是自己好友且一同报警的赵强。但他心里还有一个疑团,那就是“自己的卡没有丢失,也没有告诉他人密码,钱是怎么丢的?”其实,赵强在审讯室里就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两人虽居住在不同的地方但相距不远,且彼此三天两头就会到对方那儿去。2008年3月9日,赵强去李辉处时,无意中发现了李辉的一张银行卡及背面由李辉书写的一组数字,赵强立刻猜到那是密码。心怀叵测的他偷偷将卡装入了口袋,在此后的两天里分7次取出了28000元现金,并在3月12日趁再次去李辉家之机,将卡放回了原处。直到李辉发觉丢款时,已是4月1日。“本来是怕自己忘记密码才写在卡后。不料却帮了窃贼的忙!”得知真相后,李辉后悔不已。

案例三:不知不觉密码被“算”出

2008年5月8日上午,在更衣室换衣服的林丽捡到了一张银行卡,她上下看了看,发现卡上用笔写着“WX”两个字母,立刻猜到是同事汪霞。“那丫头平时都是用她父母的钱,自己的工资基本不用,卡里一定有很多钱,何不弄些花花?”林丽暗自想。但她知道光凭卡取不到钱,必须还得有密码,然而,林丽心中有数,因为汪霞曾经说过,为了便于记忆,凡是涉及密码的地方,她都喜欢用自己出生日期。问题的关键是怎样才能在短期内搞到汪霞的出生日期,且不让汪霞发觉。一番苦思冥想之后,林丽终于心生一计。次日,乘大家空闲之际,林丽说她刚看完一本关于算命的书,只要有人说出自己出生日期,便能预测她的主要人生大事。一个女孩马上报出自己的出生日期。林丽装模作样进行一番推算后说话了。那女孩连声回答“太对了,简直神了”。好奇心强、并不知道那女孩是林丽事先安排的“托”的汪霞立刻也央求林丽算算,并毫不防备地报出了出生日期。汪霞的代价就是在此后的四天里,银行卡上的36000元现金,只剩下了100元。

案例四:陪同取款密码被泄露

要不是通过查询,加上2008年4月26日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廖琼万万不敢相信一直装在自己口袋里的银行卡,竟被好友程晖利用,给他人手机空中充值231次。

半年前,廖琼邀请程晖一同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毫不隐讳的举止让程晖立刻记住了密码。有心做贼的程晖还悄悄捡起了廖琼随意丢弃的ATM机回单。次日,程晖利用回单上的卡号、密码,用手机拨打“银联缴费通”,成功为自己手机空中充值了50元话费。随后,一个朋友让程晖代缴500元话费,程晖如法炮制,从中赚了500元。从此。程晖感到自己找到了赚钱的捷径。开始主动替亲戚、同事、朋友参加“充话费100元送30元优惠活动”。四个月的时间里,他用同样的方法共为60多部手机充值话费231次,总计金额27100元,从中赚取人民币25200元。

法律链接与法官提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次会议通过)中指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受害人来说,导致自己银行卡密码泄密、存款不翼而飞,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被身邊的一些“朋友”、“好友”、“密友”蒙住了眼睛,放松了警惕和防范。缺乏保密意识。为此,法官建议:

1在领取信用卡时,卡与密码在卡封内,要仔细检查卡封有无破损,并且一定要自己把卡封打开,将密码修改,同时应定期修改密码。

2应尽量不要使用自己的生日或电话、车牌,及000000、666666、888888、999999或123456等易记数字为密码,以防他人轻易破解。

3不要将个人密码告诉别人或写在银行卡背面等显眼位置。

4在银行柜台、ATM和POS上用卡取钱或消费时,输入卡号和密码,一定要注意防止被身旁居心不良的人窃取。同时不要随意丢弃POS和ATM为你打印的交易流水单。因为上面记录着你的银行卡号、有效期和金额等信息,以便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你的银行卡的信息。

5银行卡遗失时要立即通过电话与原发卡处联系,首先通过电话进行口头挂失。待回到开户行时再办理正式挂失手续。

责编韩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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