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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的,怎么又是“临时工”?

2009-07-20

时代风采 2009年9期
关键词:闹剧临时工合同法

一名自称派出所民警的男子,在陕西省西安市永乐路上的顺家快捷酒店里上演了3个多小时的闹剧。据长乐西路派出所民警解释,闹事者是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临时人员。

出事的,怎么又是“临时工”?出事的司机是“临时工”,出事的教师是“临时工”,出事的警察还是“临时工”……前几天有个乱用不存在的“177条法规”判案的法官,居然也有“临时工”身份!有人说,把出事者“定性”为临时工,可以保全单位的颜面,推卸责任。如果要是来一个“临时工”大清理的话,或者清理违规使用临时工的话,看有关单位是否主动上报临时工数量?只怕遮掩还来不及。

常识告诉我们,所谓“临时工”,本是计划经济时期的概念,是与固定工、合同工相对应的一种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自1995年《劳动法》开始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而最近的劳动合同法,则根本就彻底取消了“临时工”一说。有关人士认为,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应该说“临时工”的称谓或用工形式已经过时。

鉴于此,“临时工”早就应该退出历史舞台。可是,仅从“出事的都是临时工”来看,临时工还大量存在着。《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威严何在?大量使用临时工的单位是否涉嫌违法?有关单位与部门长期使用“临时工”,为何总“不出事”?既然,有的单位总将出事的责任推到“临时工”身上,那么,不妨让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出点事”——对违法违规使用临时工进行彻底清理。

为什么有的单位“喜欢”使用临时工?一来,当有人出事了,临时工可以“顶上”;二来,支付临时工的工资待遇很低。所以,一些单位与部门对“临时工”很依恋,甚至有人提出“允许聘临时工”。“如果要我招聘10个大学生,要买社保,又要平衡各方面的问题,我会很犹豫。但如果可以聘临时工,招3000个都没有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志高空调董事局主席李兴浩曾建议,国家给大学生颁发临时营业执照,让他们可以做贸易,做临时工。

出事的都是“临时工”几乎成了一种公式,“临时工”成了一个筐,什么事都可以往里装。只要出了事,当事人就是“临时工”,这似乎已经成了一种潜规则——不,似乎应称为“潜公式”更贴切。

类似于“出事的都是临时工”之类的“潜公式”还有不少,比如,凡是群体性事件多是“不明真相的群众,在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的煽动下”引发的;凡是比较激进的上访群众,多是需要被送进精神病医院或者进“学习班”;凡是对当地“一把手”提出批评的,多是犯了诽谤罪……类似的“潜公式”被应用在不同的领域,成为一些部门处理负面事件时不约而同采用的“撒手锏”。

出事的总是“临时工”,不出事的总是“临时用工”的单位。这是法治社会所不能容忍的。彻底清理并纠正违法违规使用临时工,就是维护法律的威严,就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就是维护劳动者就业尊严,更是不再闹“临时工顶缸”闹剧的唯一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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