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开放档案 发挥档案作用
2009-07-18本刊评论员
北京档案 2009年6期
关键词:服务
本刊评论员
开放档案是国家综合档案馆的法定职责。5月20日,北京市档案馆继1996年、1997年和2001年向社会集中开放档案之后,第四次依法向社会开放档案21568卷。
充分了解档案馆藏,依法做好档案开放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做好档案开放工作,要求我们必须熟悉馆藏,包括档案的数量、质量及构成情况。北京几千年的建城史和八百多年的建都史,悠久的历史沉淀、深厚的文化底蕴,积累了大量关于城市建设、经济发展、文化艺术和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档案资料,是我们服务首都稳定发展的巨大信息资源。各级档案馆必须充分认识到开放档案服务首都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必要性,对馆藏开放内容做好鉴定、划分工作,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做好档案开放工作,使档案更好地服务大局、服务民生。
积极做好开放档案的宣传工作。档案开放后,需要让社会各界知晓。我们要积极运用现代化手段,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介,积极做好开放档案的宣传。一是要加强宣传的针对性。我们要根据档案开放的不同内容,有针对性地选择宣传对象。……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