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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安排与假冒伪劣商品的治理

2009-07-13胡俊超

当代经济 2009年10期
关键词:危害

【摘要】假冒伪劣商品以假冒非劣质商品、劣质非假冒商品、假冒且劣质商品的形式存在,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假冒伪劣商品的产生与制度缺失密切相关,建立和完善信息批露制度、消费者维权制度、法律制度、政府监管制度、征信制度是治理假冒伪劣商品的重要制度安排。

【关键词】假冒伪劣商品 危害 制度安排

一、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形式及危害性

1、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形式

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是一个世界性的经济现象。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出现和制度缺失,假冒伪劣商品开始出现并恣意盛行。假冒伪劣商品存在于消费者个人、企业和政府的经济交往过程中,可按不同的纬度进行划分。结合《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的内涵,按假冒和伪劣的关系,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形式可分为假冒非劣质商品、劣质非假冒商品、假冒且劣质商品。

(1)假冒非劣质商品。这类商品是指在生产上伪造或冒用产地、厂名、厂址,在质量认证上冒用名优标志商标,在包装上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的商品。这种商品具有侵权性质,因其成本上大大低于正品成本而获得暴利。同时,由于价格低廉且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这类商品在低收入群体中往往具有较大的市场。这种商品的出现与消费者自身保护意识缺乏、识别能力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缺失关系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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