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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网上交易税收问题探讨

2009-07-13李萌

财会学习 2009年5期
关键词:企业

李 萌

◎网上交易发展的现状

根据艾瑞咨询公司于2009年2月发布的《2008-2009年中国网上支付行业发展报告》显示,2008年中国网上支付市场发展十分迅速,交易规模从2007年的976亿元飙升到2008年的2743亿元,同比迅增181%,远高于网络经济49.2%的增速,成为互联网发展最快的行业。

根据交易主体,网上交易可划分为企业对企业、企业对个人、个人对个人三种模式。企业对企业和企业对个人这两种模式,征税的主体比较明确,网上交易不过是为企业提供了新的销售平台,且企业在进入这个销售平台时,服务商都会对其营业执照和企业账号进行严格的审核,所有通过网上交易的款项都必须通过这个企业账号,工商、税务部门只要查看企业银行账户就能了解交易情况,足额收税,易于监管。而对于涉及商品买卖的个人对个人模式,由于我国现行税制对网络交易征税未作明确规定,个人网上交易成了当前税收监管的一大难题。

◎个人网上交易税收征管的困难

个人网上交易涵盖范围非常广,上至进口产品下至柴米油盐,都是网上交易的热门商品,这就使税收工作错综复杂,再加上网络商务活动本身具有流动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加剧了税收的难度,对个人网上交易征税困难主要表现在:

(一)纳税主体难以确认

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交易双方利用网络匿名聊天工具等进行交易,同时保密技术和安全防护的广泛应用也使纳税人的身份很难确认。

(二)纳税地点难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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