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后有关销售“旧货”的增值税政策变化
2009-07-13章建良
财会学习 2009年5期
章建良
为做好新旧增值税条例的衔接,保证固定资产进项税全面抵扣政策的顺利实施,继《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后,财政部、国税总局又陆续发布了《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就销售旧货的计算方法及如何开票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笔者试图对增值税转型后有关销售旧货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较为全面的梳理以及通过案例介绍,希望帮助广大纳税人更好掌握增值税转型后对有关销售旧货的增值税政策。为描述方便,本文所述“旧货”是指增值税配套法规中提及的使用过(包括自己使用过和进入二次流通领域)的固定资产及其他物品,并非财税[2009]9号文对旧货的特定概念。
◎销旧货增值税政策的三大变化
第一,取消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减免优惠,扩大了征收范围。
增值税转型之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政策依据有: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可以免缴增值税。在《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第十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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