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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等

2009-07-13

财会学习 2009年5期
关键词: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新法规”),统一了内外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规定,并对部分以往法规不清晰的问题给予了明确。

新法规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等文件的基础上重新修订、补充后制定的。对比原法规,本刊认为以下内容比较重要,相关企业需予以关注。

·新法规明确处理办法的适用对象

新法规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内外资企业不再有区别。

·明确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

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新法规调低了预售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

·新规定规范了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限制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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