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立法“大扫除”
2009-07-13韩永
中国新闻周刊 2009年24期
韩 永

中国过去的很多改革,都在沿袭着一条先改革、后立法的固有模式。这种做法纵然有不断试错的便利,但也使改革一开始就处于一个“违法”的位置。随着双方价值的此消彼长,这种以“违法”为代价换取改革推进的做法,正日渐式微,而立法机关将改革纳入法制轨道的决心也逐日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最大规模的一次法律清理活动近日收官。其成果——于6月22日提交给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的两份议案:《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和《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前者毫无悬念地通过表决,后者则因个别委员有不同意见被暂时搁置,留待两个月之后的第十次会议继续表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6月27日会议闭幕式上的两句讲话,成为这次法律清理的最大收获。他说:“今后在确定立法项目、起草法律草案的同时,要统筹安排制定配套法规,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今后在制定和修改法律过程中,对可能出现与其他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应当同时对相关法律规定一并作出修改,以保证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
这意味着,眼下的这种革命色彩甚浓的“一窝端”的法律清理方式,或将在以后让位于实时更新、细水长流的立法模式。
立法滞后
这次法律清理的内在动力,来自于“到2010年要建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既定目标。
这一目标在中共十五大提出后,经过了两届人大的密集立法,到上一届人大任期届满时,中共十七大已经确认中国“已基本建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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