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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

2009-07-08杨凌珊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7期
关键词:二者法律援助案件

杨凌珊

摘要目前中国大部分高校均有实行诊所式法律教育,这种从外国引入的教育目前仍在起步阶段,并不成熟,许多不合理的地方尚待改进。用法律援助来辅助诊所式法律教育,并将二者结合起来,是完善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一个重要手段。

关键词法律援助诊所式法律教育

中图分类号:G633.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302-02

诊所式法律教育于20世纪60年代首先在美国兴起,其主要是对当时的美国法学教育制度中的某些缺陷的一种反应。因为学生通过传统的学徒式法学教学模式仅仅能够读到很短的、着重于抽象法律原则的司法意见,他们并没有介入到处理一个法律案件所需要经历的复杂的事实调查和人际交往中。因此,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应运而生并逐渐兴起。

我国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自2000年起开始引入法律诊所教育。中国的法学院引入诊所法律教育以后,就马上和法律援助结合在一起,诊所法律教育所需的大量案件均来自于法律援助。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的差异

(一)目的差异

诊所式法律教育以提高学生法律职业技能、培养学生法律职业道德为主要目标,法律援助只是学生进行学习的一种手段;而法律援助则是以为社会贫弱者提供法律援助、伸张社会正义为主要目标,以当事人的利益为主要的出发点的归宿点。

(二)性质差异

法律诊所是法学院学生进行法律实践的基地,从本质上说是一个法学课堂;而法律援助是一种司法救济制度。

(三)参与主体差异

诊所式法律教育涉及三方参与主体,即指导老师、学生和当事人,指导老师和学生形成指导关系,学生与当事人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指导教师与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基于援助协议形成权利义务关系;而法律援助只涉及两方主体,即当事人和法律援助工作者,二者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四)服务范畴差异

由于诊所不能代理刑事一、二审案件,因此法律诊所受理的案件只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的一部分,如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援助。而法律援助的受理案件范围则比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受理案件范围广。

(五)机构设置差异

法律诊所一般设于法学院内部,依附于学院,没有独立性;而法律援助机构通常是独立的组织,有自己专门的工作场所和因定的组成人员。

(六)评价标准差异

法律诊所的最终评价标准是学生的学习效果,而法律援助的评价标准则社会贫弱者的权利是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包括案件的胜诉率、当事人的满意度、办案人员的能力与态度等。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结合的合理性

虽然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有以上种种差异,但二者的结合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诊所法律教育和法律援助可以相互促进。

(一)法律援助为诊所式法律教育提供实践机会

各国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之后,都普遍同法律援助联系起来,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法律援助为诊所式法律教育提供了真实案例,让学生拥有实际接触案件、真正融入法律实务的平台。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不能脱离实践而进行孤立的理论研究。而中国的传统法学教育以传授法的基本原理为主,学生的法律实践十分欠缺,导致学生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二者的脱钩。诊所式法律教育正是为了克服这种弊病而被引入我国。但在实际教学、学习过程中,由于场所、资源的限制,学生往往很难接触到实际案件。而法律援助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通过法律援助,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接受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进行诉讼代理,以此将所学法律知识应用到法律实践中,提高自己的法律实际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入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与此同时,由于学生已完全介入到处理一个法律案件所需要经过的复杂的事实调查和人际交往中,需要解决真实案件在事实和职业道德方面等问题,因此此类实践对于学生人际交往能力的提高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为法律援助补充了援助资源

法律援助是国家或政府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或不能完全支付法律代理费用的公民给予免收费或者由当事人分担部分费用的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赋予公民的权益得以平等实现的一项司法保障制度。对于我国这个发展中国家来说,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很大,而法律援助机构限于人力、物力和财力,只能对申请法律援助中的一部分人进行援助,政府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援助案件数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因此,法律诊所的学生参与法律援助事务,无疑对法律援助事务的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新的援助力量的注入缓解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压力,使更多的人可以接受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三、 以法律援助为实践平台的诊所法律教育的现状

目前设有诊所法律教育的高校基本以法律援助作为主要的实践平台,正如前所述,二者可以相互促进,学生从活动中增长了办案经验、锻炼了办案技能、提高了社会责任感,同时也扩充了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为周边的弱势群体提供了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但是,由于法律援助与诊所式法律教育二者的诸多差异,当今中国的法律援助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结合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下面,我将结合自身在厦门大学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法律援助的经历谈谈当今以法律援助为实践平台的诊所法律教育的现状。

(一) 案件来源不足,种类单一,且多为陈年旧案

案源是法律诊所学生进行法律实践的材料。但在现实情况下,法律诊所案件来源不足是困扰法律诊所的一个重大问题。与此同时,由于国家现行法律规定,诊所法律援助不得代理一、二审刑事案件,因此在我们接到的案件中,大部分为民事案件,有极少数的行政案件,但无刑事案件。这就导致法律诊所的学生们几乎无法涉及刑事领域的法律实务。这对于学生们刑事方面法律技能的提高和刑事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十分不利。另外, 在法律诊所值班的这段时间中,我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在我们接到的案件中,常常出现一些陈年旧案。这些案件大多发生在一、二十年前甚至更早,且法律关系十分复杂,甚至有的是在一两年前就到我们法律诊所咨询过而至今仍未解决的。

(二)学生办案身份尴尬

在诊所法律援助中,学生是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来的。但是我国目前对于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身份缺乏明确的定位。学生受理案件、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和代理出庭等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给学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造成一定困难,不利于学生法律援助活动的开展。

(三) 指导教师的匮乏

诊所法律要求既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功底,同时又要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的教师。教师的多元化和专业化对法律诊所师资力量和数量提出了较高要求。但目前我国法学教师数量有限,拥有扎实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更是少。同时,在目前高校教育管理模式下,教师一般还要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与科研任务,也难有精力投入诊所教育活动中去,即使开展起来,所带学生人数也很有限。

(四) 诊所法律教育资金难保证

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高成本的教育模式,需要有一定的经费投入。一是建立诊所需要一定的资金,比如办公场地、办公设施等;二是日常运行需要资金,诊所学生在诊所教育的指导下,由学生轮流值班,通过接待来访,回复来信或咨询电话等。这都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撑。目前,诊所法律教育的资金来源通常来源于两部分,一部分为基金会或其他组织的支持,一部分为高等院校的拨款。但在我国,由于诊所法律教育的设置时间不长,资助机构有限,且资助数额不大,因此依然不能满足诊所教育的需要。

四、诊所式法律教育现存问题的解决及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二者结合的完善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现存问题的解决

1.法律诊所应加强对自身的宣传,提高自身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效率。法律诊所案源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诊所对外宣传力度不够,二是外界对法律诊所的学生还没有充分的信任。因此,一方面,法律诊所应该加强对外宣传力度,使真正需要法律援助的社会贫弱者得以寻求到帮助;另一方面,诊所学生应该提高自身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效率,才能争取到足够的案源,使诊所法律教育能有更好的实践平台。

2.加强国家及社会各界对法律诊所的认识和支持。由于诊所法律教育现今还未能被社会各界所广泛认识,因此经费来源十分有限。为此,政府、媒体及各高等院校应充分发挥自身力量,拓宽思路,使法律诊所的作用更多地被社会各界认识,努力获得国家机构、教育界、司法界、企业界、基金会、慈善机构等的支持,大力拓展与社会各界的合作,保证法律诊所所需资金。

3.高等院校应加强对指导教师的培养与选拔,完善对课程的合理设置。目前,我国诊所法律教育指导教师的匮乏是法律诊所面临的一大难题。因此,高等院校应加强对专门教师的培训与选拔,促进教师的多元化与专业化,以促进法律诊所教育的发展。另外,高校还应完善对课程的合理设置,重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使学生有足够精力投入法律诊所课程中。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二者结合的完善

法律援助与法律诊所分别担负着不同的使命,但二者又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如何在两者之间找到契合点,整合资源,使它们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各自的价值,达到法律诊所和法律援助的“双赢”,是我们正在努力探寻的。

目前国内外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二者结合的模式大致有以下四种:(1)虚拟法律诊所依托于法律援助机构。即虚拟法律诊所教学用的案件可以是虚拟的或现成的案例。在诊所中学习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课堂教学、模拟训练后,到法律援助机构接触真实的当事人,在指导教师的帮助下办理具体的案件。(2)诊所法律与法律援助合二为一,即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不仅在场所、机构设置上相同,而且在运作过程和管理制度上完全一致。同一机构,对外是法律援助中心,对内是法律诊所课堂,同时担负着培养学生和援助当事人两方面的职能。(3)诊所法律与法律援助各自独立、互相协作,即诊所法律和法律援助各有其独立的办公场所、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为了法律诊所教学所需和解决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的不足,它们之间建立长期合作关系。(4)实践基地模式,即在高校开设诊所法律课程,在校外设立诊所实践基地,法学院与校外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检察院、法院等法律实务部门建立联系,将他们作为学校法律诊所延伸向社会的一个广阔实践场地。这四种模式展现了我们在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二者的结合上的探讨。

以上四种模式各有所长。第一种模式一般被刚刚开设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的院校所采用,因为在此种模式下,法律诊所可以充分利用法律援助机构的现成资源,进行实践教学。第二种一般也是被刚刚设立诊所课程的院校所采用,因为它充分整合了两种资源,可以节约资金。但是,由于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二者有一定的差异,因此不便管理。第三种模式在我国采用有一定难度,因为单独设立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机构所需成本较大,在我国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还没有充分资金保证的情况下,这种模式对中国有一定难度。但在这种模式下,学生经过严格系统的律师技巧训练,可以弥补法律援助机构人力资源的不足,而法律援助机构从接待、咨询、审查到参与代理,丰富的服务形式为诊所学生提供了全方位实践的机会。第四种模式既满足了高校诊所教育的需要, 同时又能解决法律机构短缺的问题,拓展了法律援助活动。但这种情况,往往会出现指导老师缺位的情况,学生无法及时获得专业指导老师的指导,无法及时反馈学习成果。

这四种模式都有一定的缺陷,在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尚得不到足够重视的情况下,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整合的完善还需要很长时间的努力。要使二者的整合进一步完善,一方面,要完善诊所法律教育的基础设施条件,如师资力量、资金来源、法律规定等,另一方面还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只有在二者均已较成熟的条件下,二者的完善整合才能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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