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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规定的历史回顾和发展建议

2009-07-08郑文艳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

郑文艳

摘要本文回顾了中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规定的发展历史,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和探讨,提出了有关完善建议。

关键词专利侵权损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49-01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是专利侵权案件审判中的一个重点问题,因为这是所有专利侵权案件审判所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无法实现专利法 “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的目标,也无法真正制裁专利侵权人的侵權行为。但因为专利侵权与其他普通的民事侵权具有显著的区别,如侵犯客体的多样性及无形性、专利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复杂性等等,所以,如何确定一个适当的赔偿数额,是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一个难题。

在2000年中国专利法修改之前,在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并未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作具体规定,各地法院在审判时主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12月29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专利侵权的损失赔偿额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3)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对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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