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胜于逃避
2009-07-08李楠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
李 楠
摘要罢工权是一种经济权利和基本人权,我国法律应当对其加以保护。罢工权的发展历史也表明,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罢工权进行了规定和保护。而且,罢工权的合法化也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和现实需求的。
关键词罢工权性质合法化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41-01
东方航空公司云南分公司的飞行员集体返航事件豍一时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谈到罢工,最先要考虑的应该是罢工权问题。法律是运用“权利义务”机制来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行为是否合法取决于行为主体是否拥有实施该行为的权利,或者法律是否对其加以禁止。那么我国是否应该承认罢工权的合法性呢?要想回答这个问题应该从罢工权的性质、作用及发展历史着手。
一、罢工权的性质
(一)经济权利
罢工通常指某个雇主的全部或大部分雇员同时停止工作,它是以中止供给劳动力的方式,迫使雇主让步以解决劳资纠纷的一种激烈手段。豎罢工权行使的目的在于解决劳资纠纷,也就是说罢工权是一种劳动者为了争取较好待遇而采取联合行动的经济权利。之所以有些国家(包括我国)对罢工权一直采取逃避的态度,是因为将罢工权错误地理解为政治权利。罢工权是雇员相对于雇主而享有的权利,罢工权行使的对象是提供劳动机会的资本所有者而不是国家或政府,因此罢工权是经济权利而非政治权利。
(二)基本人权
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矛盾往往涉及到雇员的生活质量,甚至影响到生存权的实现,从这个角度讲能够保障他们与雇主进行有效谈判的罢工权也是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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