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之理论思考
2009-07-08朱腾飞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
朱腾飞
摘要普通法律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以宪法的规定为基础,受其价值的制约,不能任意扩大公共利益的范围。鉴于我国的具体国情,以宪法“公共利益”为依据,完善当事人适格理论,构建检察机关民事公诉和特殊组织公益诉权等制度。
关键词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诉权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37-01
公益诉讼理论源于罗马法,在后现代法治国家的建立过程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在我国,有关国家机关和特定社会团体,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对于公益诉讼的构建和完善,笔者认为要先明晰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哪些主体享有公益诉讼之诉权?公益诉讼是否允许提起反诉?一旦提起反诉,如何承担败诉风险?对于公益诉讼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似乎是一个不证自明的、人们已经通过默示达成共识的概念,但是法律的可操作性要求我们研究时不能越过这个问题。本文拟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公益诉讼提些浅见。
一、对“公益”“公共利益”的界定
在英美法系中,公共利益也称为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主要指“被立法机关或法院视为与整体国家和社会根本有关的原则和标准,该原则要求将一般公共利益(general public interest)与社會福祉(good of community)纳入考虑的范围,从而可以使法院有理由拒绝承认当事人某些交易或其他行为的法律效力。”而根据日本学界的基本观点,公共利益(或公共福利)应是个人利益之集合,它是调整人权相互间冲突的实质性公平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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