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
2009-07-08胡斌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
胡 斌
摘要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受到适当的限制是隐私权法的一项重要规则。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舆论监督权和公众的知情权、满足公众的兴趣以及在公众人物与社会公众之间进行利益平衡,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适当限制是必要的。但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并不意味着对其隐私权的剥夺。
关键词隐私隐私权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35-02
一、隐私、隐私权概述
隐私,又称为私生活秘密、私生活或个人生活。人类的隐私意识最初来自于人类从动物群体中分化出来之后所产生的羞耻心。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隐私意识不断提高,隐私的内容也不断拓宽。现代意义上的隐私观念,是人权观念进一步发展的结果。然而,对于隐私的界定,无论是立法上,还是理论上至今尚无统一定义。在国内法学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它包括三种形态,一是个人信息,为无形的隐私;二是个人私事,为动态的隐私;三是个人领域,为有形的隐私。豍第二种观点认为,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它可分为两类,即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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