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环境下保护著作权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之冲突的理性思考
2009-07-08张玲艳郑淑霞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
关键词:法律
张玲艳 郑淑霞
摘要网络技术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信息传播与复制的速度和途径,也改变了著作权原有的生存与保护环境。网络环境下的社会利益与著作权人利益的冲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突出。本文拟从著作权的发展背景以及立法对著作权保护入手,探讨网络环境下在著作权人个人利益保护与社会利益保护之间冲突的理性思考。
关键词著作权社会公共利益网络环境冲突衡平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33-02
一、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利益保护略述
著作权是一种禁止权,即著作权禁止对认定为作品的特定种类信息擅自进行复制和播放。可以说,著作权是有关信息流通的法律。
著作权是经济与文化结合的产物。一方面,著作权深受此二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著作权也对经济和文化起着深刻的反作用。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是:既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又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二款中规定了行使著作权的一般原则,即“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同时也规定了不适用著作权保护的对象:(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文件;(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虽然为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保驾护航,但是,著作权法又并非对著作权人创作之作品绝对禁止著作权人之外的人复制、使用或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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