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追偿权的构成
2009-07-08吴春庚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
吴春庚
摘要我国法制建设正在逐步完善,如何规束行政主体,防止其滥用行政职权就显得非常重要。本文基于平衡论,结合当代的行政法学理论,初步探讨了行政追偿权的特性和存在法理基础。文中通过分析公务员的责任,从而构建行政追偿权的逻辑架构。
关键词行政追偿权公务员责任规束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28-02
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正在逐步完善。由于行政权力过于强大、公民权利保护意识淡薄,行政机关侵犯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行政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事件屡有发生,因此如何规束行政主体,防止其滥用行政职权就显得非常重要。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追偿权制度是极其必要和符合国情的,利用行政追偿权防范行政职权的滥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一、行政追偿权的定义、特性
(一)行政追偿权的定义
行政追偿权就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或恢复原状、返还财产以后,依法享有责令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或其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权力。依法享有行政追偿权的主体是行政追偿权人,在我国就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或行政赔偿义务主体,行政追偿权的行使对象是被追偿人,即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过程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实施加害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是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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