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根溯源:信赖利益概念新探
2009-07-08宋新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
关键词:定义
宋 新
摘要本文通过对信赖利益概念的深层次分析,介绍了信赖利益的主要学说——损失说和利益说,对两种学说进行比较分析而得出对信赖利益新的界定。
关键词利益信赖利益期待利益
中图分类号:D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24-02
“法规则只有参照它们所服务的目的始能被理解,这一主张今天甚少被视为一动人的真理了。……可以断言,当今没几篇法学专题论文称得上其作者彻头彻尾地清楚界定了他的定义、区分了所服务的目的。”豍笔者在研读了大量有关信赖利益理论的文章之后,发现不同法系、不同领域的学者虽然都在适用“信赖利益”这个词语,但其表达的信息及意义却不尽相同,从而必不可免引发争论。“信赖利益”这一基本概念是信赖利益相关理论的逻辑起点,应当正本清源,究其彻底。
一、百家争鸣:信赖利益学说之纷争
(一)损失说
以缔约过失责任为背景探讨“信赖利益”的大陆法系多持此说。王泽鉴先生定义为信赖利益定义说:“信赖利益者,指当事人相信法律行为有效成立,而因某种事实之发生,该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不成立或无效而生之损失,又称消极利益之损害。”豎“在大陆法系中,信赖利益又称为消极利益或消极的契约利益。指信赖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有效的相对人,因表意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撤销意思表示所受的损害。”
“损失说”在定义过程中,揭示了信赖利益存在的合理范围,是依当事人合理相信法律行为的有效成立而实施相关的某种行为,待该法律行为不成立或无效时产生损失这一场合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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