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沪郊宅基地现状看我国农村宅基地法律的缺失
2009-07-08刘娥苹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
刘娥苹
摘要农村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的生活和从事家庭副业生产的需要而分配给其家庭使用的住宅用地及附属用地。当前,我国农村宅基地法律制度與新农村建设的需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仍不相适应,这对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法律制度提出了迫切要求。本文拟通过阐述沪郊宅基地现状看我国农村宅基地法律的缺失,窥点见豹,提出完善宅基地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法律制度缺失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277-02
土地是农民的根本,农村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的生活和从事家庭副业生产的需要而分配给其家庭使用的住宅用地及附属用地,是关系到农民衣食住行的重要财产。当前,在中央发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下,尤其是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的通过,为农村经济的进一步改革发展注入了动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决定了,必须始终坚持并体现宅基地的福利性特征,在始终保障农民生存权基础上,更加注重保障农民的发展权。
一、从沪郊宅基地现状看我国宅基地法律制度的缺失
从沪郊农村宅基地的现状看,无论是“空心村”现象、违法搭建现状,还是宅基地隐形流转在房屋拆迁中的矛盾,这些表象背后隐藏着深层次的原因,其实质反映出我国农村宅基地法律制度的缺失和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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