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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事申诉的法律问题及维权对策

2009-07-08潘逸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
关键词:程序监督

潘 逸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刑事申诉的保护现状、保护不力的原因,及刑事申诉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等简单分析,指出了我国刑事申诉不能直接必然引起或决定再审程序的开始,而法院和检察院则可以提起或抗诉,得出了现行法律申诉体系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不利的意见。针对刑事诉讼制度的某些弊端,作者认为我国应建立刑事诉讼强制答复权制度,并具体提出了一些维护申诉权利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刑事申诉保护现状法律问题维权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274-02

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增加了刑事申诉效力的条款,但未具体规定刑事申诉的期限和回复要求,显然对刑事申诉权的保护是不利的。因此,笔者认为,应进一步保护刑事申诉权利,设置刑事申诉强制答复权。鉴于这方面的研究较少,笔者在此提出来,希望能引起社会的关注。

一、刑事申诉权的保护现状

(一)无准确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这一条直接规定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不能直接必然引发和决定再审程序的开始,只能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至于是否被受理,则由法院、检察院决定。

(二)执法机关自己“纠错”难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提起再审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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