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作品独创性分析
2009-07-08南振兴李若颖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
南振兴 李若颖
摘要建筑作品受实用性和技术性的约束,独创性的空间有限,但建筑作品要获得著作权保护必须具有最低限度的独创性,即一要“独创”,二要“适量创新”。法律对建筑物、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应有不同的“独创性”要求。判断建筑作品独创性的方法也应遵循美国著名的“阿尔泰案例” 确立的“抽象”、“过滤”和“对比”三步法。
关键词建筑作品著作权独创性
中图分类号:J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214-02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新型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已经在我们身边悄然出现。2004 年2 月19 日的“ 枫丹丽舍诉森林大地侵犯其楼盘外立面设计知识产权”一案曾轰动北京的建筑业。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原告方称“森林大地”的建筑外观与“枫丹丽舍”几乎完全一致。“枫丹丽舍”认为,“森林大地”未经许可擅自抄袭原告的设计图纸并同时在建筑物的表现风格和效果上进行抄袭的行为,已使消费者对原被告各自的房地产项目产生了混同,据此要求被告赔偿。由此得知,之前人们对建筑作品浅薄的法律意识已经逐渐打破。
建筑作品是具有审美意义的建筑物或构造物。建筑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除了具有可复制性和审美艺术性的形式要件外,还必须具有独创性。建筑作品是特定的时间、空间、环境的产物,总服从于一定的生产生活使用目的,受到相关技术和经济条件的限制,并受到使用者和决策者的要求干预,所以建筑作品的独创性具有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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