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主政治下的民主审议与公共理性
2009-07-08杜霁雪杜泓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
杜霁雪 杜 泓
摘要民主审议作为一种民主的实现机制,通过公民在共同的交往行为中形成以公共理性为基础的意见和意志,经由特定的审议性立法程序将其运用于政治立法和决策过程,使民主政治获得了公共理性基础。民主审议在认识论的意义上具有形成公共理性的内在价值,民主审议程序本身以及该程序所遵循的公共性、平等、自由、自主等規范性原则为公共理性的形成和运用提供保障。
关键词民主审议公共理性交往行为立法程序民主审议的规范性原则
中图分类号:D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82-02
一、民主审议与公共理性的形成——民主审议的认识论价值
民主审议的实质内核即为公民间遵照特定对话伦理所进行的交往行为,理想的交往行为作为社会实践的一种,表现为平等的交互主体间以达成理解为目标的语言沟通,交往行为区别于策略行为,策略行为从自己的利益和目的出发,不考虑道德问题,将他人视为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民主审议在认识论意义上具有内在价值——有利于公共理性的形成。公民通过语言交往行为形成以公共理性为基础的意见,经由制度化的民主审议立法程序形成民主政治意志。
交往行为表现为平等主体间无强制的语言交往,每个参与交往的人都视对方为与自己平等的主体,重视运用公共性的理由说服对方,排斥以主体私人为中心,交往主体充分考虑他者的视角和立场,不断反思以超越自身的局限,使个体意志走向公共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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