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格证据的关联性解析
2009-07-08刘利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
刘 利
摘要品格证据是基于名声或者意见确立的、关于一个人的道德地位的证据,它和传闻证据一起被公认为英美法系国家证据相关性的两大难题。任何成为案件事实裁决基础的证据都必须经过关联性的检验,然而,对关联性判断在大多数情况下并没有任何可以遵循的法律规则。
关键词品格证据关联性偏见性影响
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76-01
关联性的判断是证据成为案件事实裁决基础的首要的、必经的阶段。然而,迄今为止,没有谁可以从理论上或者立法上为关联性制定明确而统一的判断标准,但在英美长期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事实裁决者在经常面对品格证据时己经形成了一些固定的、可以操作的关联性规则,这些有关品格证据的关联性规则包括:
一、被告人品格证据的关联性判断
(一)被告人良好品格证据的关联性判断
自英国《1898年刑事证据法》颁布以后,刑事司法实践开始接受被告人的良好品格证据仅仅与作为证人的被告人的可信性相关的观点。人类历史所积累的经验表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人的行为都不是任意的,不可预测的,而是由行为者的心理所支配的。这样,如果被告被证明无犯罪记录并性格温和,那么人们就会认为他是个守法公民,而且,被告人的良好品格可能从许多方面影响陪审团的评议,事实裁判者往往不愿惩罚品德良好的被告。在审判中他们如果认为被告虽有犯罪行为,却品德良好,在道德上值得同情,就会对证明标准进行字面上的解释,甚至进行修正,除非被告的犯罪行为被证明无任何可以想象得出的怀疑,才会判被告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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