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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司法鉴定启动权

2009-07-08马静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

马 静

摘要随着司法证明方式的变化,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本文认为我国司法鉴定启动权的配置不尽合理,造成了鉴定资源和鉴定权力的高度垄断和封闭,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司法审判顺利、高效进行。文中指出司法鉴定权的改革应该注重对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借鉴和吸收,改变控辩力量明显失衡的现状。

关键词司法鉴定启动权改革

中图分类号:D91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73-01

在诉讼活动中,随着司法证明方式的变化,以刑事司法为例,证明方式经历了从“神证为主”到“人证为主”以及从“人证为主”到“物证为主”的转变。鉴定结论在当今的诉讼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经验证明,司法鉴定活动缺乏规范性,司法审判活动也会失去规范性;司法鉴定很混乱,司法审判的结果也会出现混乱。

由于立法上的缺陷、鉴定管理职权设置不当、权力制约缺位、权利保障不力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异化等种种原因,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可谓弊端重重,严重制约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其中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是司法鉴定改革争议尤为激烈的问题。因鉴定启动权配置的不尽合理,造成了鉴定资源和鉴定权力的高度垄断和封闭,导致当事人依法通过司法鉴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渠道不够畅通,有些案件因此而引发缠诉、闹访,重复鉴定、多头鉴定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等问题依然存在。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鉴定行业“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社会形象,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司法审判顺利、高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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