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清代吏治框架下州县官的司法职能
2009-07-08曾永凯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
曾永凯
摘要清代乃至整个中国古代,“吏治”关乎国家安危,清代州县官作为当时最基层政权的管理者,在 “吏治”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其中,尤其是州县官的司法职能受到特别的重视。
关键词清代吏治州县长官司法职能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70-01
一、吏治与州县官的司法职能
中国古代社会所实行的集权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决定了中国古代社会必然是一个“人治”的社会,而一个人治社会运行好坏的关键就是“吏治”。
古代帝王们知道吏治对于其政权的作用,治吏乃是治国的关键。作为吸取了历朝历代兴衰动乱经验教训的清王朝,其鼎盛时期的康熙皇帝就说:“从来既生不遂,在于吏治不清。长吏贤则百姓自安矣。”豍中国传统法律中存在的数量惊人的官制官规或者说以律(例)治吏的规则从制度层面反映出统治者对于吏治的重视。而自秦朝推行“郡县制”始,历代统治者的“吏治”对象中,基层政权意义上的州县长官以其行政兼理司法(也有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司法组织,与其谓以行政官兼理司法,毋宁谓以司法官兼理行政之更切实际。”豎而无论二者谁兼理谁,司法职责都是州县官的重要职责。)的“双重身份”备受重视。以州县长官兼理司法从而成为司法吏的身份而言,在古代社会,由于司法官吏所掌有的职责和权限,其最能影响民心的向背,汉朝路温舒曾曰:“天下之患,莫深于狱;败法乱政,离亲塞道,莫甚于治狱之吏。”豏对此不难理解,在一个人治的社会里,法律固然重要,但司法人员远比法律本身要重要,他们的业务素质与道德水准是决定司法秩序乃至民心向背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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