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2009-07-08崔岚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
崔 岚
摘要近年来,全国各地出现了为数不少的以检察机关为主体提起的旨在保护公共利益的民事和行政诉讼。这一现象一方面说明,在社会转型阶段,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正在受到严重的不法侵害;另一方面也说明,由检察机关提起的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在我国是可行而且是需要的。但是,制度建设并未赶上实际的需要。因此,在当前重要的战略发展阶段,建立适合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对确保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构建都是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的。
关键词公共利益利益保障提起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49-02
一、公益诉讼概述
公益诉讼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在罗马法体系中,将公益诉讼定义为:“以保护社会公益为目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市民可提起之诉讼”。 具有现代意义之公益诉讼,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当时,美国经历了一系列剧烈的社会变革后,伴随着公益运动的展开与深入,该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公益诉讼,一般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行为规范。具体的讲,公益诉讼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既有特定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有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