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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政府采购中的质疑和投诉

2009-07-08王平肖侃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
关键词:程序

王 平 肖 侃

摘要本文简要的阐述了政府采购的质疑、投诉到质疑投诉的处理办法,文中首先是介绍了我国政府采购中的规定、内容及目的,对我国现行政府采购中质疑、投诉及质疑投诉处理办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政府采购质疑投诉

中图分类號: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44-01

一、对政府采购中质疑的认识和理解

(一)我国政府采购质疑的规定

我国《政府采购法》首先在第52条和第53条中,赋予了供应商在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质疑的权利,以及采购人有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答复的义务。供应商只有在首先行使了质疑权且得不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才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起投诉。这表明我国立法采取了质疑前置的做法,即在由独立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审查之前,必须先由采购人对采购行为进行自我审查,2004年9月11日起开始施行的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办法》)更是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对我国政府采购质疑的理解

首先,从采购人对待争议行为的心理动机来看,如果质疑商是愿意主动纠正错误的,那么在立法不规定质疑环节时,其仍然可以在与供应商普通的意思表示交流中,达成和解契约。而如果采购人是迫于质疑程序将可能引发投诉这样一种法律效果的威慑,而被迫纠正错误的,那么废除质疑程序,只需通知其投诉意愿,因为能够更快地进入行政审查,所以更能起到敲山震虎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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