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GATS中的海运服务基本原则看我国海运现状
2009-07-08张鲁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
张 鲁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交往的不断加深,以及目前金融危机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我国应当如何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赢得属于自己的利益是很重要的。本文指出研究我国海运服务在已有框架下的发展对策,不仅对我国的海运服务发展有所益处,而且对其它服务行业也有借鉴之处。
关键词GATS海运服务基本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38-01
一、GATS中的海运服务基本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GATS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每一成员对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不低于其给予其他国家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对于海运服务,另一成员的服务是指由一艘根据该另一成员的法律进行注册的船只提供的服务。
(二)透明度原则
除紧急情况外,每一成员必须把影响总协定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及其他决定、规则和习惯做法,无论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作出的,还是由政府授权的非政府组织作出的,都应最迟在它们生效前予以公布。任何缔约方也必须公布其签字参加的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其他国际协定。
(三)市场准入原则
市场准人是通过谈判减让的结果。成员只按具体承诺条件对列人减让表的服务部门承担义务。市场准入规则要求对于通过GATS第1条确认的服务提供方式实现的市场准人,每一成员对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其在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同意和列明的条款、限制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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