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奸”问题初探
2009-07-08刘彦海代英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
刘彦海 代 英
摘要“婚内强奸”是一种存在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我国目前对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文通过分析境外的立法现状和我国对此问题的争论观点,指出“婚内强奸”在立法上应予以犯罪化。
关键词强奸罪丈夫豁免婚内强奸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05-01
一、域外对“婚内强奸”问题的定性
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各国早期的刑法大都認为,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性行为,乃是“围城”内之事,不存在对社会道德和社会风俗的侵犯,因此,认为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是,随着对妇女权益保护的日益完善和女权运动的兴起发展,尤其是近20年,“丈夫豁免”陆续被一些国家和地区排除,肯定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已初步形成了全球化趋势。
据考证,首开“婚内有奸”立法先河的则是美国新泽西州刑法的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因年老、无性能力或者同被害人有婚姻关系而被推定为不能犯强奸罪。”到1993年,北卡罗来纳州成为美国“最后一个废除丈夫除外的法律的州”。但1999年1月1日公布的《德国刑法典》第177条第1款关于强奸罪的规定中则革除了“婚姻外的性交”提法,对强奸罪重新予以界定:行为人使用暴力、通过对身体或者生命具有现实危险的威胁或者利用被害人被无保护地交给行为人的影响的状况,恐吓他人忍受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对其进行的性行为或者对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实施性行为的,处不低于1年的自由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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