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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2009-07-08王刚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
关键词:服务

王 刚

摘要强迫交易罪是刑法修订后新增的罪名。由于立法的粗疏,造成本罪和它罪在认定上的困难。尤其是在认定本罪和抢劫罪时,常常出现错误理解,给学术界和司法界造成一定误区。为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对本罪和抢劫罪的区别从法理角度作较深入的分析。

关键词强迫交易罪抢劫罪区别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04-01

强迫交易罪是1997年制定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所规定的新罪名。由于立法粗疏,又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以致于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与抢劫罪相混淆。笔者在此以1999年底,发生在广东省顺德市境内的一宗载客摩托车司机以暴力手段宰客的案件,来说明这个问题。以此来分析这两个罪名之间的区别。

案情:1999年12月29日凌晨1时许,曹、陆夫妇经讨价还价,与载客摩托车司机梁焯南、郭炳华达成口头协议,由梁、郭二人驾车将曹、陆夫妇送至目的地。在得知曹、陆夫妇是不熟悉环境的外地人时,梁、郭二人便兜弯路行驶,并于中途停车慌称已到目的地,要曹、陆夫妇支付车费。当曹、陆夫妇发现不是目的地而拒不付钱,并再次说明要去的地方时,粱便说到目的地需要130元。曹、陆二人不肯,梁便用力将曹推倒在地,并打了曹一巴掌。曹无奈,被迫给付梁人民币150元,梁将钱交给郭,郭找回20元给曹。后梁又说该130元是给郭的前一段车费,后一段需要曹再给130元,曹说真的没钱了,梁便持铁管相威胁,迫使曹又掏出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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