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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对数据库保护的进程看我国对数据库的保护

2009-07-08周智军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
关键词:数据库信息

周智军

摘要本文通过介绍美国对数据库保护的进程及其实践,从而对我国的相关司法实践做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以期对指导我国的相关司法活动有所裨益。

关键词数据库司法实践电子数据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94-02

一、数据库的简介

数据库(database)原本是计算机领域的专用术语,是指在计算机当中以一定的特定格式储存在一起、相互有关联的电子数据集合。对其范围的解释和界定各不相同,《WIPO数据库公约草案》, 《TRIPS协议》、美国HR2652,HR354提案、日本1994年著作权法都对数据库进行了解释。豍对数据库保护的必要性,李杨在《数据库法律保护研究》中谈到,主要是因为其经济价值的巨大性、投资的巨大性以及复制和侵权的简便性。豎

二、美国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

上文谈到有对数据库进行保护的必要性,那么对数据库的保护模式有哪些方式呢?现阶段对数据库的保护有以下四种主要理论:数据库的版权保护理论、数据库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保护以及数据库的技术措施保护和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其实将数据库视为一种作品而赋予版权保护,是最早的也是目前最主要的保护模式。豏美国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起步较早。豐美国早期以“额头出汗(sweat of the brow)”原则来为事实汇编提供版权保护。“额头出汗”原则、“血汗主义”又称“辛勤劳动原则”。这一概念最早被在1922年的Jewelers Circular Pub.Co.,v. Keystone Pub. Co. 豑案件的判决中得到成立。该案涉及一本名册。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判决名册享有著作权,并在判决中表述为:“……一个人走街串巷,记下每一位居民的姓名,以及他们的职业和门牌号码,他就是所获得材料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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