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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第247条中的共犯及刑责

2009-07-08杨加明杨小兰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

杨加明 杨小兰

摘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询问证人必须二人以上。二人以上的侦讯人只有具有共同的犯意并且共同实施了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行为才构成共犯,并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共同犯罪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78-03

《刑法》第247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等两罪。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①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②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询问证人应由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的侦讯人员二人以上负责进行。因此,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询问证人的过程中,二人以上的侦讯人实施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共同犯罪。那么如何认定共犯的成立及其责任呢?本文拟就此进行探讨。

一、共同犯意

(一)共同犯意的概念

共同犯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明知彼此共同的违法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在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中,二人以上的侦讯人构成共同犯罪首先应当具有共同的犯意,即具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或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意图。判断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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