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迟延制度
2009-07-08雍磊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
关键词:制度
雍 磊
摘要迟延制度在罗马法的债法中占有重要位置,为现代民法典的迟延体系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本文从迟延制度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对其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迟延债务催告受领迟延债务持续物的迟延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68-01
罗马法是公元前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建立至东罗马帝国灭亡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但后世学者所称的罗马法主要是指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而言。
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罗马法是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但是它也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律关系”它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随着罗马帝国的灭亡,罗马法失去了国家法律效力。然而,作为人类重要文化遗产之一,仍然以其强大的魅力,影响着世界法制史发展的进程。现代西方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在不同程度上继续借鉴和吸收罗马法的精华。
罗马法迟延制度理论无疑是这些法律制度中一颗璀璨的明珠,两千多年的历史发展丝毫不能掩盖其光芒。迟延制度理论最早出现在由罗马共和时期的法学家就债务人的一种特殊过错形态-——迟延提出的解决方法中。公元前三世纪的法学家保罗提出的罗马法著名的“债务持续制度”(即一切可归责于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债务不履行或未按期履行均将导致债务的持续存在)是其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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