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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及其完善

2009-07-08高路云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
关键词:经营者主体法律

高路云

摘要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初,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其鲜明的立法目标、明确的行为界定和严格的法律责任,对于鼓励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部拥有不容忽视地位的“经济宪法”存在的缺陷和日益显现出来的漏洞提醒我们,修改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时机已经到来。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法缺陷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74-01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该法所规定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有5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行政性垄断行为;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搭售行为,串通招标投标行为。虽然从1995年至2007年底,全国共查处垄斷行业限制竞争案件5414起,涉及供水、供电、供气、铁路、电信、邮政、烟草、石油、盐业等行业。但是与仅上海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这期间共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9000余件,涉及金额8亿多元相比相差甚远。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有较大的完善空间。

一、我国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缺陷

反不正当竞争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在经济生活丰富的当今社会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地位不容轻视。尽管如此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仍然不尽完善,概括说来,存在着这样几个突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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