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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推行网络实名制谈人权的保护

2009-07-08董媛媛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

董媛媛

摘要本文认为任何个人隐私必须局限在合法的、合乎公共道德准则和社会需要的范围内,对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破坏公序良俗的行为,他人都有权进行揭露和干涉。

关键词网络实名个人隐私人权

中图分类号:D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70-01

从2003年开始,中国各地的网吧管理部门要求所有在网吧上网的客户必须向网吧提供身份证,实名登记,理由是防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从那时起,在我国推行网络实名制就已开始悄然酝酿,2008年初闹得沸沸扬扬的香港明星的“艳照门”事件以及韩国明星崔真实因为网上谣言而在浴室自杀等一系列事件使民众对网络的认识褒贬不一。在这一年我国“两会”召开 ,网络实名制是否立法再次引起高度关注,并且备受争议。对于是否在我国推行网络实名制的问题,我认为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是不适宜的,其结果将有损于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及隐私权的保护。

诚然,实行网络实名制对诸如谩骂攻击、造谣侮蔑、遏制不良信息传播及以网络为平台的违法犯罪等行为能得到很好的预防,起到净化网络环境、降低执法成本的作用。但是我们更应该认识到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社会,它的活力和飞速发展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参与者是匿名的,由于参与者彼此都是不认识的,因此不用再带着有色眼睛和沉重的现实生活压力,而是自由自在的在网上生活。在这个虚拟的环境中,鼓励大家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畅所欲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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