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从民事责任制度评述我国的债法体系
2009-07-08张孟一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
关键词:影响
张孟一
摘要本文主要是从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形式上对我国的债法体系加以评述,从而区分债与民事责任的关系。
关键词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制度债法体系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63-01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它包括债权和债务两个方面。
许多学者认为,民事责任制度的设立,强调了国家对民事关系的干预及对民事权利的保障,在体例上具有创新意义。我国“将来指定民法典时,应从整体上构建民事责任制度,使之既借鉴传统民法典总体框架严谨的优点,又弥补传统民法债与责任合一的缺陷”。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诚然,债与责任是不同的概念,债是特定的债务人对特定的债权人所应负的义务,而责任是不履行义务的后果,债与责任的概念的区别,可以成为侵权责任与债务分离的原因,而不应成为民事责任单独设立的根据。单设民事责任的缺陷在于:
第一,使责任与义务分离。责任作为问反义务的法律后果,应与民法关于义务的规定密切联系在一起,先有义务才有责任的发生。而债务等义务只能在债和合同法等分则中作出规定,如果总则中规定了民事责任,则与分则中规定的各类义务相互分离。
第二,在立法技术上缺乏逻辑性。如违约责任不是在合同法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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