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判例法制度的缓行
2009-07-08时昌云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
时昌云
摘要判例法与成文法是当今世界最有影响力的两种法律形式,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与法制的进步,两者不断的相互吸收、借鉴,并渐趋融合。从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建立判例法制度具有正确适用法律、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障判决的大体一致性等重要作用。本文指出从长远看建立中国的司法判例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分析,目前我国实行判例法制度条件尚未成熟,引入判例法制度应当缓行。
关键词判例法成文法缓行
中图分类号:D92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56-02
成文法和判例法是当今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两种法律形式。成文法是立法机关明文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某一法律部门比较集中、系统的法律文件。它具有学理性、系统性、确定性和内部和谐一致的特征,是大陆法系特有的一种高水准制定法。判例法是指经法院多次援用而被赋予一般规范性质的、就具体案件所作的司法判决,它是与立法机关的成文法相对称的法官创造的法,是普通法系特有的法律形式。由于两种法律形式各有利弊,任何一种单一的法律形式都存在践踏公正的痕迹,因此两大法系在追求公正的进程中不断相互借鉴、吸收、取长补短。当今两大法系的特征已经不再明显,呈现了日益靠拢、趋同甚至融合的现象。判例法相对于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其优势是能够最大限度地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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