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烟草制品包装和标签法律制度
2009-07-08车笛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
车 笛
摘要我国作为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缔约方,为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2008年11月,国家烟草专卖局与国家质量检验检疫局联合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是否符合公约关于“烟草制品的包装和标签”的规定,是否符合公约第11条实施准则的相关要求是我们现在需要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包装和标签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45-02
2008年11月17-22日,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届会议在南非德班举行。此次会议审议了第11条的实施准则,该实施准则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各缔约方履行公约第11条规定的义务,并提议缔约方可采取哪些措施来加强其包装和标签措施的效力。作为框架公约的缔约方,中国应该在批准公约三年后,即2009年1月9日,采取和实行有效的包装和标签措施以履行公约第11条的规定。
一、《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及其第11条实施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约》规定,烟草控制是指通过消除或减少人群消费烟草制品和接触烟草烟雾,旨在促进其健康的一系列减少烟草供应、需求和危害的战略。
《公约》第11条有关“烟草制品的包装和标签”的规定是减少烟草需求的措施之一,是实现烟草控制目的的手段之一。事实表明,烟草致病包装上精心设计的健康警语和信息是提高公众对烟草使用健康后果认识的具有成本效益的手段,并能切实减少烟草消费。……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