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担保与既判力主观范围之扩张
2009-07-08徐进静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
关键词:法律
徐进静
摘要我国现有对执行担保的法律規定未能为实现制度目的提供程序保障。本文从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角度重新审视了执行担保的制度构成,使对案外第三人为执行担保人的强制执行既符合既判力基本理论,又实现了执行担保的制度价值。
关键词执行担保既判力强制执行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07-02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确立了我国民事执行担保制度,该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我国现行的司法解释也对民事执行担保作了进一步规定豍,但执行担保的实际运转中,其具体运作仍处于混乱状态。本文拟通过对执行担保制度在判决主观效力扩张理论视角中的探讨,明晰执行担保所具有的制度价值及其在程序领域的实现途径,以求促进执行担保制度的完善。
一、执行担保概述
执行担保从民事担保制度衍生而来,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为达到暂缓执行之效果,向人民法院提供人或物的保证,以保证暂缓执行期满后执行债权的实现。豎执行担保因源于民事实体法的担保制度,保留了一定的民事担保特性;又因存在于执行程序的大环境中,民事执行的强制性特征又在其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民事实体法的平等法律关系与民事执行强制性的冲突须在执行担保制度中得到融合,消解冲突的途径是程序的完善,这便是执行担保制度构建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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