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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精神损害赔偿

2009-07-08廖翔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
关键词:法律

廖 翔

摘要1896年《德国民法典》首次将非财产损害可以获得金钱赔偿这一论点引入民法发展的视野,从某种程度上确立并发展了民法意义上的人格权保护制度。本文首先从精神损害的各种观点出发,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其次简单地概括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历史沿革;再次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及其原则,接下来阐述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的特殊问题,最后就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精神损害渊源特殊问题损害赔偿金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03-02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渊源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的名誉、肖像、姓名、荣誉等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利益受损后,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豍一直以来,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论题都敏感异常,并存着多种相悖的观点,例如:

无法补偿说:该观点认为精神是非物质的东西,一旦受到损害,就无法恢复到正常的状态。

无法计量说:该观点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在评价上存在不可操作性,从而否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性。认为“此种赔偿永远只能是大概的,或者是象征性的。”

尽管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着相悖论,但最终仍在各国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我国《民法通则》在第119条、第120条亦明确规定了对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赔偿责任。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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