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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中投案方式的认定

2009-07-07吴晓敏

法制与社会 2009年4期
关键词:投案朱某亲友

吴晓敏

摘要自首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重要法定从宽情节,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是复杂多样的,对“自动投案”的理解也存在分歧。为准确适用自首,更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本文对自首中的投案方式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自首投案方式自动投案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97-01

自首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重要法定从宽情节,司法实践也较为常见。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而司法实践是复杂多样的,对“自动投案”的理解也存在分歧。为准确适用自首,更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笔者特对自首中的投案方式做如下探讨。

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亲自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投案是自首的常态,也是最典型的投案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投案方式做了宽泛的规定,包括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后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可见,《解释》规定了代首、陪首、送首均为投案的方式。 对犯罪嫌疑人投案的动机不予深究,即使是内心不情愿,亲友强制将其送往投案时,依然认定自动投案。实际上是将亲友的自动性等同于犯罪嫌疑人的自动性。

实践中,以下方式也应认为自动投案。

1.亲友带领公安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没有明显反抗的应认定自动投案。如陈某作案后潜逃多年,后其父在公安机关多次劝说下,带领公安人员在陈某藏身地将其抓获,该情形成立自动投案。此时亲友带领公安抓捕犯罪嫌疑人和将犯罪嫌疑人送首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亲友之所以没有送首,是存在多方原因的,如基于人情承受的巨大压力,犯罪分子作案后逃往外地、客观上丧失了送首的条件等。作为亲友,送犯罪嫌疑人到司法机关的出发点是出于挽救,希望获得法律的宽大处理。亲友失去的是什么,希望获得的又是什么,司法机关应当考虑这种需求。惟有此,才能最大限度地争取群众,及时进行刑事追诉。

2.亲友报案或提供线索,线索对抓获犯罪嫌疑人起到了关键作用的,抓获时没有明显反抗的构成自首。朱某抢劫案中,朱某抢劫后的第二天晚上逃到其表姐家。表姐问其抢劫是否他干的,朱某否认。表姐安排其睡觉。当时表姐已知道朱某参与了抢劫,后由其丈夫报警,朱某被抓获。法院不认定自首。笔者认为构成自首。朱某表姐夫打电话报警,对公安抓获朱某起到了直接、关键的作用。虽没有亲自陪同朱某投案,也没有带领公安人员抓捕,但其行为的实质与达到的效果与陪首、送首并无区别。故认定自首为宜。又如王某抢劫案中,王某作案后逃至其朋友家,而王某的哥哥当时已被派出所民警找到。王某朋友劝王某自首,王某犹豫,其朋友则到门外打电话给王某哥哥,明确地告知了自家住址。据王某朋友称,当时在门外打电话王某是可以听到的。十几分钟后,公安通过王某哥哥通话的内容,找到王某朋友家并将王某抓获。该案中对王某也应认定自首。无论是王某朋友还是王某哥哥,二人之间的通话为公安提供了具体的藏身地,公安正是根据二人的通话才将王某抓获,此时亲友提供的线索对公安得顺利抓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亲友提供了线索,根据其线索未抓获犯罪嫌疑人,而是根据其他侦查线索予以抓获的,对此不能视为自动投案。但对这种情节可在量刑中予以考虑。犯罪嫌疑人田某的亲属在被公安机关调查时,亲属反映其可能住在某酒店405房间,并提供了两个可疑的电话号码。侦查人员又通过对电话号码的核实,确定是酒店总机,并经进一步查询住宿登记确定了田某的住宿房间,后将其抓获。就破案而言,从接到线索、到核实线索、确定侦查方向、最终抓获犯罪嫌疑人系侦查工作的结果。田某的行为不属于自动投案。

3.实施犯罪行为后滞留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的行为认定为自动投案。只要有证据证实案发后滞留现场是出于等候警方处理的目的,可认定被告人到案具有自动性。徐某故意杀人案中,徐某在案发后看到被害人的亲属在打电话,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先后两次委托朋友报警。报警后与同案犯徐某某一直滞留现场,直到民警到达现场将其带至派出所。徐某的行为实质上体现了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控制,起到了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的作用,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实践中也有这样的反例,行为人滞留现场并非出于等候警方处理目的,而是畏罪自杀客观上无法离开现场,虽然警方到达时交代了犯罪事实,对此也不应认定自首。因为缺乏投案的主动性。且抓获时行为人身上携带凶器,警方经询问他人得知其有重大作案嫌疑后对其讯问,没有起到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不能认定自首。

滞留现场是否一定要以报警作为投案的条件?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行为人案发后没有逃逸,留在现场留处理情况。但因为事发突然或者忙于救助被害人没有报警。在警方到达后如实交代了情况,司法实践中对此也认定自首。肇事者的客观行为表明了其不想逃脱法律制裁,此时应本着自首的本义认定,不能机械地理解为投案必须要有报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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