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治走向法治
2009-07-06崔自力
摘 要:新中国法治建设中,法治理念经历了法律工具主义理念、法律虚无主义理念、法律功利主义理念、法律至上主义理念四个阶段,在法治化进程中,必须弄清法治的核心价值。
Abstract:Construction of New China, the rule of law, the rule of law has experienced the concept of legal tools and ideas, the concept of legal nihilism, legal utilitarian philosophy, law and the concept of four stages of the process of the rule of law, we must clarify the core values of the rule of law.
关键词:法制 人治 法治
Key words:The rule of law; the rule of man; the rule of law
作者简介:崔自力,(1964-),男,河南孟州人,河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诉讼司法制度
【中图分类号】D9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6-0008-02
一、 法律工具主义理念(1949——1957)
1949至1957年,新中国建国初期,我国虽然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等一些法律,但从根本上讲,仍然是法律工具主义价值观,即法律是为巩固新生政权服务的,是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这一时期的法治建设主要表现在:(1)不是把法推崇为维护人民权力与权利的行为准则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调整器,而只是作为控制社会的“阶级斗争工具”和“专政的工具”;(2)强调法律为政治服务,把法律看成是政治的附庸,许多机构的命名都是“政法”,政法机关、政法学院。(2)在立法过程中,对西方法治理念一概排斥。早在建国前,1949年2月,毛泽东就批示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对国民党乃至整个西方国家的旧法律持全盘否定态度,本来“六法全书”中一些民事和刑事法规及诉讼程序等,并非都不能借鉴,反映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某些欧美资本主义国家法制,更有不少内容是值得传承的,但由于《指示》的规定,这些内容一概被当作了“精神垃圾”。如“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被批判为“敌我不分”;……
